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31號聲 請 人 黃啟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3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