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聲 請 人 傅張鳳貞 代 理 人 張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3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91-ND-0000000-0 │1 │1000│ ├──┼───────────────┼──────────┼───┼──┤ │0002│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889 │ ├──┼───────────────┼──────────┼───┼──┤ │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489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