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85號聲 請 人 范乾欽 代 理 人 劉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 年9 月2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58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2│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3│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4│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5│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6│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7│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8│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09│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10│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 │1000│ ├──┼──────────┼──────────┼──┼──┤ │001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94-NX-0000000-0│1 │3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