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18號聲 請 人 林竚榮 住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1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 0│1 │1000│ ├──┼──────────┼───────┼──┼──┤ │0002│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 0│1 │1000│ ├──┼──────────┼───────┼──┼──┤ │0003│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 0│1 │1000│ ├──┼──────────┼───────┼──┼──┤ │0004│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 0│1 │1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