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薛能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95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1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8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尚祥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102年6月30日 │45,142元 │AY0000000 │ │ │ │李友清 │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