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94號聲 請 人 闞興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5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芯瑜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