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1號聲 請 人 金春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雄 代 理 人 鄭富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悅峯貿易│第一商業銀│102年7月24日│134,400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民權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