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001 │延定企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89年3月21日 │5,000,000元 │ │ │賴秀蘭 │有限公司 │ │ │ │ │黃阿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