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菁菁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數│ ├──┼───────────────┼────────┼──┤ │0001│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084ND0000000-0 │1000│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0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084NX0000000-0 │586 │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