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0號聲 請 人 陳朝輝(即蔡淑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407-9 │1 │3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