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楊育禮即榮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1 │通達機電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1年11月10日 │73,624元 │EN0000000 │ │ │陳文喜 │橋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