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8號聲 請 人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代 理 人 陳美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雲璽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11月30日 │ 61,992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2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12月31日 │124,659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3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1年1月31日 │ 69,605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