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3號聲 請 人 黃春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紹齊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2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2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