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41號聲 請 人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代 理 人 丁水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3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4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7月31日 │242,540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2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8月31日 │920,250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3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 │652,734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4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 │ 56,234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5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 │249,489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 │006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100年6月30日 │465,271元 │AB0000000 │ │ │公司 │信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