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67號聲 請 人 張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6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 000000-0 │1 │100 │ ├──┼──────────┼───────┼───┼──┤ │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 000000-0 │1 │65 │ ├──┼──────────┼───────┼───┼──┤ │0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 000000-0 │1 │34 │ ├──┼──────────┼───────┼───┼──┤ │000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 000000-0 │1 │39 │ ├──┼──────────┼───────┼───┼──┤ │0005│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 000000-0 │1 │23 │ ├──┼──────────┼───────┼───┼──┤ │0006│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 000000-0 │1 │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