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8號聲 請 人 蔡智翔即光合作用工作室 代 理 人 陳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精石國際股份有│永豐商業銀│101年12月17日 │388,500元 │AE0000000 │ │ │限公司 周傳芳│行三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