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02號聲 請 人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訴訟代理人 林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翁挺育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0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糕菲庇護工│第一商業銀│102年2月28日│25,200元 │DA0000000 │ │ │場 王淑真│行光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