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原 告 彭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 其中5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