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原 告 彭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 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聲明第三項 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