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3號原 告 陳文傑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宿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