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7號原 告 施伯聲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翔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兩平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複 代理人 薛惠雯 追加被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清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英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