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33號聲 請 人 田中啟晴即夢展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夢展望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經向本院聲報在案,並徵得岡本卓也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簿冊及同意書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21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固為屬實,惟有限公司清算簿冊保存人,依首揭規定,僅需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須以法院裁定為之,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