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膳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合約書相對人為優「繕」家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