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鴻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許維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相對人許維城,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