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 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正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3 年5 月30日)。 三、相對人正確姓名,(究係華碩翻譯社亦或戴正平個人請求? 如係以華碩翻譯社為相對人,請一併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