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成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五金材料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