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憲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姚柏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金錢借貸之對象究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抑或姚柏丞?如係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請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