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 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