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張英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張英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