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家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張英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張英泰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發票人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而非張英泰個人,且該支票票面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不得向背書人請求票款)。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英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