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敏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