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志成即歐順宅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邦靖即程偉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邦靖即程偉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10月1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該裁定同年10月10日對其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