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正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