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富貿易有限公司(原名明誠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