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8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恒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 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居間契約而生之爭執,惟居間契約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第三人李崇祥,有買方給付報酬同意書在卷可憑,債務人吳琴非居間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不得對之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