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宛螢即創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