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熊雲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逸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翔森國際有限公司、高逸翔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陳明對高逸翔請求原因事實依據,本院於103 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1月10日僅提出高逸翔戶籍謄本,仍未表明對高逸翔請求原因事實資料,是聲請人對高逸翔之聲請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