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春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潔思國際有限公司,楊春美非發票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楊春美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