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幾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