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麗即偉成土木包工業 李茂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茂琳、偉│自民國103年8│至民國103年9│年息百分之二點│ │ │737553│成土木包工│月25日起 │月25日止 │八二五 │ │ │元 │業即林冠麗├──────┼──────┼───────┤ │ │ │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月26日起 │ │八二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茂琳、偉│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7553│成土木包工│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業即林冠麗│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 一、緣債務人偉成土木包工業即林冠麗邀債務人李茂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103年3月25日向聲請人訂借「新北市政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新臺幣(以 下同)捌拾萬元整,約定借用期限為5年,自103年3月25日起至108年3月25日止,自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攤還本息,並簽訂放款借據乙紙為憑。 二、詎料債務人林冠麗所簽發之票據自103年8月29日起陸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並於103年9月1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聲請人爰依雙方所訂定借據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37,5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經聲 請人派員訪察大門已深鎖歇業復函催亦無效果,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務人李茂琳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證,茲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