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龍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永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劉永達或仲翔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若為劉永達,請釋明對劉永達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相對人若為仲翔實業有限公司,請提出仲翔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