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戊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3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聲請人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