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麗香即彩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聲請人究係董麗香個人抑或「董麗香即彩譽企業社」,如為後者,請提出商業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補具彩譽企業社之大章。 二、請提出相對人鋒懋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