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釋明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