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勝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王添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王添春非發票人,如欲對王添春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二、請陳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