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趙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潔思國際有限公司、楊春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潔思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潔思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楊春美個人名義,請釋明對相對人楊春美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