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博均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炯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逸翔 一、債務人江博均、貝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博均、翔森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