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叁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一)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柒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