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擁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子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