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豔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嚴「豔萍」抑或嚴「艷萍」請陳明之。(與所附資料債務人姓名不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